马红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债权人成功行使撤销权
来源:马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量:451

代理债权人成功行使撤销权

作者  马红

一、案情

2014年甲借款90万元给一个高中同学乙,因乙迟迟未还款20177月甲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乙及其妻子对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之后乙夫妻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虽经法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位3万多元,剩余借款因为乙夫妻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得到清偿。

二、策略

当时甲来咨询律师时已经找不到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通过询问得知甲在借款纠纷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是当时乙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已经转让给了乙的妻子的姐姐,除此之外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律师考虑到房屋转让的双方系亲属,房屋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甚至无偿转让的可能性,如果查证属实,甲是可以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只要撤销了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就能恢复登记在乙夫妻二人名下,法院即可拍卖该房屋将所得价款用于归还剩余借款,达到甲收回全部借款的目的。

甲接受了律师的建议,通过律师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不到交易时的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依法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之后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乙夫妻二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三、结果

案件审理时查明乙夫妻二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房屋买卖的事实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甲的诉请,依法判决撤销乙夫妻二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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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红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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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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