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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继承纠纷案件的代理
来源:马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量:796

一个继承纠纷案件的代理

作者:马红

一、案情简介

甲和乙在1988年依法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一女,1997年双方购买了甲工作单位的房改房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20002月甲、乙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甲、乙双方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房屋由甲一直居住。200710月甲与丁结婚,20093月甲病故,没有留下遗嘱,后各方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配发生纠纷。乙及甲的母亲、甲的女儿找到律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下:

1、共有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规定,可以看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依法应由甲、乙二人共同共有。由于甲、乙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此该房屋在甲、乙离婚后仍然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甲、乙各自对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

2、继承法律关系

由于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的遗产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甲的母亲、甲的女儿及甲现在的配偶丁继承。

三、诉讼方案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依法应提起两个不同的诉讼,一个是共有物分割之诉,另一个是遗产继承之诉。在共有物分割之诉中,由于房屋的共有人是甲与乙,乙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只能以甲作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甲已去世,乙起诉甲要求分割房屋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共有物分割之诉因无明确的被告行不通。再看遗产继承之诉,甲的母亲、甲的女儿及甲现在的配偶丁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母亲、甲的女儿以丁为被告提起遗产继承之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甲的母亲、甲的女儿通过提起遗产继承之诉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乙的合法权益怎么才能得到维护呢?

考虑到共有物分割之诉和遗产继承之诉的诉讼标的物都是登记在甲名下的房屋,乙现在的要求就是确认其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剩余的50%的房产份额才是甲的遗产。遗产继承之诉损害了乙的利益,将属于乙所有的50%的房产份额均作为甲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前诉讼。乙对遗产继承之诉中原、被告的主张均不认可,乙的要求属于独立的请求权,乙完全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遗产继承诉讼。采取这样的诉讼方案,不但解决了由于甲的去世造成乙无法起诉的被动局面,而且甲的母亲、甲的女儿及乙的要求均可以在遗产继承之诉中得到处理。

由于采取了正确的诉讼策略,乙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共有人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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